4.相互施加义务原则:各成员应当相互采取行动,确保满足自己的法律要求,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方面提供合理便利。
1.非歧视性原则:任何国家都应当平等地对待本国知识产权和外国知识产权,并不歧视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。
2.效力原则:知识产权依法产生的权利应当得到有效保护和实施。
3.许可权原则:知识产权持有人应当有权选择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,以及授权的方式、条件和利益分享。
4.相互施加义务原则:各成员应当相互采取行动,确保满足自己的法律要求,以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方面提供合理便利。
5.适度价值原则:强制实施措施应当适度,符合公平、公正和合理的原则,不能过度侵犯他国利益。
6.公共利益原则: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不应当对公共健康、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构成不合理的障碍。
7.技术转移原则:各成员应当积极促进知识产权技术创新、转移和扩散,以增进经济社会的发展。